州委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1-19 09:13:28

  香格里拉网讯 (记者 普自林) 日前,州委出台《迪庆州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本月12日开始,州、县(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省属驻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以及乡镇党政领导成员在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藏区维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中,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等过错,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据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降职、免职的处理,处理结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综治维稳政绩考核及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办法要求,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健全维稳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划分党政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权,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层级清晰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硬任务,严格按照“抓早、抓小、抓快、抓好”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局势稳定。维护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导致社会稳定局势受干扰破坏的,负直接责任。

  办法指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依纪、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十项内容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及时,维稳工作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或对维护稳定决策部署、指示及交办事项,行动迟缓,消极应付,执行不力,以致管辖范围内引发危害国家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深入调研、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和决策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维稳预案;或者虽然进行了风险评估,但未严格按维稳预案和评估决定执行,以致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恶性事件的;

  (三)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造谣生事、挑拨民族矛盾、离间民族关系等行为处置不及时,对非法宗教组织及其人员不取缔、不打击、不处理,宗教管理工作不力,致使非法宗教活动蔓延,特别在敏感节点、重点维稳时段管控不严,致使重点人员煽动串联、游行示威、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举办大型宗教、文化娱乐、庆典等活动,并且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定周密的安保措施,组织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排查调处,措施不当,调处不力,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要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发生非正常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非法集会、围堵党政机关、重要部门、公共场所、城区主干道等突发事件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导致群众利益严重受损;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导致出现拖久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对职工、群众疏于教育管理,维稳工作措施不落实,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未能及时有效处理,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恶化,造成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断交通、损害公共财物等严重事件的;

  (八)在处理涉及稳定问题的事件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未按规定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甚至违反工作纪律,擅离职守,临阵脱逃;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处置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工作秘密,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影响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如实上报情况,导致决策失误,丧失处置时机;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和组织实施有关救援工作;或者出现被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点名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非法言论等问题,经综治维稳部门调查核实,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其他维稳工作方面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办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适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当事人适用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适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当事人适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适用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对于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上级机关两次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给予从重处罚。对于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有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或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因不可抗力造成难以履行职责或非领导责任形成事故的,可以免予处罚。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党政领导干部维稳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机构,被追究人的权利和义务。领导责任追究机关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责任追究机关根据单位或党员干部、群众有事实根据的举报、投诉;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或责任追究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问责建议;督查、考察、考核发现有违纪违法事实等信息来源,经主管领导批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调查核实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