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公安局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21 19:45:10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氰化钠、氰化钾、砒霜、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

二、严禁非法制造、改制、买卖、运输、持有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钢珠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三、严禁非法持有、使用爆炸物品,严禁携带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严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携带枪支弹药。

四、严禁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严禁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违禁物品交易信息。

五、严禁寄递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严禁在托运和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主动投案,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到5月30日内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主动投案、拒不交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迪庆州公安局举报电话:0887-8652237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建塘镇长征大道30号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邮政编码674400:

各县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迪庆州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