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各项政策措施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6-13 18:35:14

(一)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

1.放宽迁移落户条件。迪庆籍农村居民,在实际居住地乡镇和县城落户的,不受条件限制;迪庆农村籍居民,在州人民政府所在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落户。

2.放宽投靠落户条件。迪庆籍农村居民,三代以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的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取得购房协议的自有产权房、租住房)居住地城镇落户。

3.放宽户籍管理办法。取消初高中、大中专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迪庆籍农村居民,入学时已将户籍迁离农村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先落户、后就(创)业;迪庆籍农村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4.放宽州外籍人口在我州落户条件。在我州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固住所的州外籍人员,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2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被聘请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落户。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5.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按规定减半征收契税;购买120平方米以下面积,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6.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迪庆籍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租住公共租赁房。允许各县在县城安排一定的土地,统一规划后供“农转城”居民自建住房。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减免行政事业收费和政策基金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建立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7.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帮助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已转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

8.加大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创业的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确保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能获得创业培训,对创业人员给予5-10万元不等的贴息贷款,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对首次创业者给予10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完善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通过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解决创业过程中和创业成功后的资金问题,帮助其发展和扩大创业规模,带动更多人员就业。

9.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整合各级各部门就业促进扶持资金,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扶持力度。对稳定、成规模录用农业转移人口的企业和单位,由州、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扶持和一定奖励。积极争取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就业补助资金向录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

10.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积极整合各级各类培训资源,强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比例,力争使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掌握1至2门专业技能。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都能接受不少于1次有效专项职业或技能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和技能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促进更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已被认定为初级技工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中、高级技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四)落实完善医疗及养老保险政策

11.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稳定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随同父母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可随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2.为农业转移人口异地办理医疗保险提供便利条件。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工作的,由就业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就医提供服务,为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便利条件。

13.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做好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做到手续简便、流程规范、数据共享,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14.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孕产妇,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和国家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15.完善养老保险办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快制定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利转续和有效连接。

(五)建立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16.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公平义务教育。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切实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迪庆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继续与农村籍学生同等享受“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等“免补”有关政策。

17.为“农转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特殊扶持。迪庆户籍“农转城”人口子女,就读州内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与其他在校农村籍学生享受同等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机制

18.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草原使用权。迪庆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承包期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草原使用权,村集体及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草原使用权。加快农村土地、林地和草原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草原使用权。鼓励整户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土地,退出承包土地交回村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退出承包土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由村集体或承包该地的新户主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承包该地的新户主享受与该承包地相对应的各类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19.保留宅基地及农房权益。迪庆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宅基地及自有农房权益,并严格执行1户1个宅基地政策及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加快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农房权益。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本行政区内以流转方式有偿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农业转移人口转户进城居民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20.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迪庆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已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并同时享受转入地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使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解除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对丧失资产权益的后顾之忧。

21.保留土地征用入股分红权。迪庆籍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参加土地征用入股分红收益分配权的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合同规定,继续享受协议或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土地征用入股分红权。

22.盘活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和资产权益。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支持城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长期规模依法规范租赁农民承包土地,对特色产业进行标准化规模化开发。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和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的服务;政府有关部门或村委会通过土地退出的补偿-整治-流转或置换方式,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宅基地、承包土地、林地、草原的有偿退出;强化对农村资产流转的金融信贷支持,简化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扩大面向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抵押贷款,使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资产权益效益流转,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房提供信贷支持。

(七)稳定计划生育政策

23.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原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政策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再生育,其再生育的子女可在城镇正常落户。

(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

24.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创业发展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服务水平,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农民综合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开办事平台,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渠道,简化办理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够快捷办理户籍迁移登记手续。

25.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加强对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强化产业支撑,把州、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作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重点。公共资源要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科学规划城镇学校布局,统一全州城乡义务教育补助标准,新建和扩建一批幼儿园、职业学校,完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增强学校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能力。科学合理配置城乡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以公共租赁房为重点的保障房建设力度,重点在新兴产业集中、务工人员集中的城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选取交通便利地段、加快建设一批主要供进城务工就业转户人群居住的保障房。

26.强化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社会救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同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按照规定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和医疗困难。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