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十二五”期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年均增长15%。 低保标准动态调整与物价挂钩 我省1998年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起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通过几年来的扩面工作,城乡低保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逐年提高。到2012年10月底,全省城市低保对象93万人,平均保障标准为282元/月,比2011年提高32元,月人均差额补助209元,比2011年提高27元;农村低保对象437.7万人,保障标准为1674元/年,比2011年提高24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94元,比2011年增加12元。 《意见》要求:应以州、市为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十二五”期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年均增长1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低保对象相关信息须长期公示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意见》规范了城乡低保的审核、民主评议、审批程序。其中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在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的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同时,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认定程序高效、公正、规范。2013年底以前,全省1/3的县、市、区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6月前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意见》特别强调,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 《意见》明确,2013年6月底前,省、州、市、县、区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核算家庭收入可扣减就业成本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意见》明确,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低保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经费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云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