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摔死女童案今宣判 检方建议判死刑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25 08:58:24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将于今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在9月16日进行的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73万余元。

检方建议判韩磊死刑 对李明从轻处罚

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3日20时许,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白色轿车,在本市大兴区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在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播放了能证明案发全过程的监控录像,还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及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表示,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可以看出,韩磊在案发时能够正常交流,在案发后指挥李明逃离现场,思维清晰,行为连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韩磊将女童高举过头顶重重摔下,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公诉方认为,综合韩磊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因素,建议法庭判处其死刑。鉴于被告人李明作案后主动投案,检方建议从轻处罚。

在庭审现场女童父母并未露面,他们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判令被告人韩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73万余元。

韩磊当庭翻供 称不知车里有孩子

韩磊当庭辩称,当时他与女童母亲发生口角,因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与一名女人打架很丢人,就把身旁的车高举摔在地上,他没有看车里,也不知道童车里有小孩。他说:“当时我只是想摔东西泄愤,没有故意伤害孩子。” 他还表示,自己不知道那是一个孩子,也不认识婴儿车。自己在监狱17年刚出来不久,好多东西不认识。

韩磊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韩磊案发之前曾有过醉酒之后出现“癫狂状态”的情况,韩磊此前在监狱服刑期间还曾自杀过。案发当天,韩磊喝了三顿酒,不能排除韩磊在摔孩子时处于酒后失去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状态。律师当庭提请法庭对韩磊的控制能力进行鉴定。

庭审讯问阶段结束后,同伙李明被带入法庭。李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他称,他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韩磊在最后陈述中称,虽然无心造成孩子死亡,但是给孩子的亲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祈求孩子的亲人能够原谅,其会积极赔偿,向他们道歉,愿意接受法律对他的一切判决。李明表示,对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悲哀表示道歉。

案情回顾:男子因停车纠纷重摔女童致死

今年7月23日晚,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一起“摔幼童”恶性案件。两名驾车男子因不满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挡道,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将该女士打倒后,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两人随后驾车逃离现场。案件随后引发社会持续关注。

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7月24日15时许,在案发18小时后,专案组将隐匿在房山区一温泉会馆内的嫌疑人韩磊 (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抓获。25日下午,韩磊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明(男,北京市海淀区人)于25日中午投案自首。7月26 日,被摔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媒体报道,1974年6月26日出生的韩磊,14岁时因偷窃被处以行政拘留13天;18岁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1996年10月4日,韩磊因盗窃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1月12日,北京高院做出裁定,对韩磊减为有期徒刑20年。随后,韩磊经过数次减刑于去年年底刑满释放。(中国新闻网)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主犯韩磊一审被判死刑

    9月25日,被告人韩磊在法庭上。法院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25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主犯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间与被告人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驾驶的白色现代牌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明将车掉头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科技路公交车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李明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磊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打倒在地。此后韩磊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李明目睹韩磊实施上述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磊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明的车,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后李明按照韩磊指路将韩磊送回其暂住地附近。

    被告人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明明知韩磊是犯罪的人,仍然驾车协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

    法院根据韩磊、李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7年2个月零10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零6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据悉,宣判后,韩磊口头向法院提出上诉,李明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25日上午,在宣读本案刑事判决之前,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本案的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此前,受害女童家属在庭审中对韩磊提出了总计273万余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新华网)

责任编辑:和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