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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公布 若有意见24日前可反馈至省法制办
纳入国家公园,梅里雪山得到更好的保护。 截至去年,我省已建立普达措、丽江老君山、梅里雪山、西双版纳等8个国家公园,8个国家公园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为每年797.30亿元。如何保护管理国家公园?昨日我省公布《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3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到省法制办。 国家公园管理评估拟5年一次 草案拟规定,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和展示具有国家或者国际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景观为目的,具有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区发展等功能的一种保护地,是实现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区域。在管理模式上,拟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区分类、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对于国家公园管理评估工作,草案拟规定,国家公园设立后每5年进行一次管理评估,由国家公园专家委员会按照云南省国家公园地方标准开展,并提出评估意见。经评估不合格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园按功能和管理目标拟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国家公园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擅自建开发区或将面临百万罚款 在保护与管理方面,草案拟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公园信息系统,对国家公园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并禁止在国家公园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不相符的项目;禁止在严格保护区内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生态保育区内建设除保护、监测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有计划迁出。违反以上规定,草案拟明确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公园内拟禁止毁林、开荒、烧荒、取土、采石、采砂、开矿;储存和排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超标排放废水和倾倒废弃物;擅自引入外来物种;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擅自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等行为。 如需在国家公园的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摆摊设点、搭建帐篷,获取生物样本,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草案拟规定要经过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方可进行。(云南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