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最低罚3万元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02 09:35:50

    旅行社组团出游,不但可以有购物环节,还可以有多次购物。昨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于安排购物场所或付费旅游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列,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做出准确详细说明,游客要签字确认,如果诱骗旅游者参加购物,旅行社将面临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新京报记者郭超

  国家旅游局表示,为了适应旅游形势的变化,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合并修订,形成《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所以在《条例》中可以看到此前由两部法规分别规定的内容。

  安排购物需与游客协商并确认

  中国公民跟团在境外旅游还能否安排购物环节,一直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关注的焦点。根据新的《条例》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在合同中也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有另付费项目则需要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以及价格。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体现。

  同时,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购物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

  国内某旅行社市场部负责人介绍,从旅游法实施起,他们就将自费项目以及购物环节写入旅游合同中。《条例》只是将这个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没什么区别了现在,有购物需求的线路,旅行社不指定购物环节游客也不答应,无需求的线路,大部分旅行社就走品质团了。”他说。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明码标价

  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违法所得超30万将处五倍以下罚款

  旅行社有强迫消费,强迫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的,旅行社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此外,违法的旅行社还将面临行业内通报,记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罚,去年,国家旅游局建立了旅行社不良行为名单,有强迫游客购物,辱骂、恐吓游客变相强迫购物行为旅行社将直接被记入黑名单。

  严重不文明行为游客将被限制乘航班

  根据《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

  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和惩戒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拉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