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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俗话说,美食不怕巷子深,在大多数地方,好吃的东西大部分不会在大饭店里,而是在小作坊、路边摊。东西虽好吃,但美食生产的环境、卫生,食物原料的来源是否安全都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如今,这个问题可以得到缓解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日前发布,12月1日起,云南将严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要实行登记管理,严格其食品安全、用水卫生等标准,即使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也需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如果不在外卖上标明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可能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适用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 【食品小作坊要实行登记管理 】1、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拟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等; ☞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6、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7、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8、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9、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举报投诉电话等。 10、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11、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 【食品摊贩经营要实行备案管理】 1、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提交材料包括: ☞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 ☞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2、食品摊贩应当在摊位或者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投诉举报电话等。 要遵守规定: 1、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售设备和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 2、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 3、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备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4、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5、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设定的经营时段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 1、餐饮具和盛放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操作间、配备冷藏冷冻设备。 3、除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4、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5、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6、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监督抽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任何费用。 7、州、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增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8、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应当对停止经营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时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处置,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收治医疗机构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云南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