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31 09:13:0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有关要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和采集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以及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使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时,均适用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制度。实名办税的采集对象为云南省由国税部门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涉及的人员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采集内容

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我省国税系统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指纹、办税人员承担的办税职责、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一)未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2017年11月1日起,全部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六、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具体办税流程

(一)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到实体办税服务厅申办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办税人员应输入指纹信息,经税务机关对人、指纹信息一致性进行比对认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待核实、采集、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再办理业务。

(二)办税人员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办涉税事项时,国税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验证不通过的,暂不办理业务,待验证通过后,继续办理业务。

七、实名办税实施步骤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过渡阶段。过渡期内未进行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应从6月1日之日起5个月内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2017年11月1日起,所有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八、注意事项

(一)主管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确保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准确无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信息修改后,纳税人还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税务登记。

(三)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李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