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约定苛刻违约条件…… 8人“套路贷”团伙受审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16 15:08:28

“你好,需要贷款吗?利息超低马上放款!”相信这样的房贷电话,大家都接过不少。无抵押、放款快,还超低利息,听起来超心动!可是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个不小心,你就被“套路”了。10月13日,西山法院公开审理了1件涉恶团伙“套路贷”案件。可以看出一些犯罪嫌疑人目的不是为了放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一整套“陷阱”。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洪某、何某、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经事前共谋,由何某提供“借款”资金来源,由洪某承租位于新都昌办公室以及同德广场办公室作为公司门店,成立了云彩中介公司(无工商注册手续及营业执照),被告人刘某任门店经理,被告人胡某、汪某等人为贷后部员工负责催收追债,被告人舒某提供银行卡供该公司“借款”走账。

  云彩中介公司在无从事贷款业务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中介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寻找贷款客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为噱头,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诱使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贷”合同和财产抵押合同等,在放款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以畸高“手续费”“中介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收回部分资金,致使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又约定苛刻严格的违约条件,致使借款人极易违约,一旦轻微违约便拖走被害人车辆,并以不承担高额违约金、拖车费或提前偿还所有本息就不还车为由,勒索他人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洪某等8人属于犯罪集团,且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8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等方式,以“中介服务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洪某等5人私自开走被害人车辆,向被害人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云南网

责任编辑:王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