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打通消防 “生命通道”行动通告 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问题,州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日期间,组织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行动。现就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持“生命通道”畅通的重要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人员疏散逃生的通道和出口,是确保消防车辆迅速到达火灾现场的“生命通道”,一旦出现占用、堵塞、封闭情况,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重妨碍消防车的正常通行,延误灭火救援时机,如若救援不及时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责任。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二)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三)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四)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 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米,转 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五)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六)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七)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八)发现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开展排查清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要对居民小区、楼院和本单位场所立即开展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全面排查整改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制止拒不改正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违法后果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若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信用信息联合惩戒。 (四)对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维护 “生命通道”畅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基础上,可积极投诉举报身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动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有关工作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1.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 ”的警示字样(示例见下)。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2.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下);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示例见下),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来源: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