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环查(扣)字〔2017〕1号
香格里拉市恒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3421MA6K5CFJ7W 地址: 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史村委会吾农村民小组沥青拌合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明武 我局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次浪河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相片;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调询查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搅拌主楼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25 日(时间从2017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史村委会吾农村民小组沥青拌合站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