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01 10:14:54

迪环复决〔20171

申请人:香格里拉市格咱斯格锑矿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34216979971881

住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翁水村

法定代表人:曹家儒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 :香格里拉市东城片区

法定代表人:秦红生,系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香环罚字〔20164号)不服,于2017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受理时间为201719日。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20161110日作出的香环罚字〔20164号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有误 ,处罚不当,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是该矿于1996130日首次设立采矿权,持有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证号为C300002008073120000507,有效期限为2016129日至2017129日,自1996年以来一直证照齐全,属于合法矿山;二是201682日,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媒体报道我矿所涉及的林业、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责令停产整顿,我矿随即停止安全整改活动,撤回工人至今;三是2012年因调整划定“三江并流”保护区,将该矿山划入“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红山片区核心范围内,“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与公司矿区范围重叠导致不能完善相关手续;四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我公司矿权设置在先,“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核心区范围调整划定在后的事实,三江并流核心区划定后对公司该矿山的出路未作出具体的处理,在此期间我矿积极办理包括环评在内的各项审批手续。由于“三江并流”保护区的问题而无法办理,这个矛盾不是我矿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是我矿自身原因造成,而是大的政策调整造成的,责任不在我矿,对我矿作出只看结果,不看形成原因的处罚是不适当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香环罚【20164号《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事实和理由如下:香格里拉市格咱斯格锑矿开发有限公司首次设立于1996,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165月底进行采矿作业),其网络舆情对社会造成影响。云南省环保厅、迪庆州环保局委托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行政处罚有关事宜的复函(云环函[2016]383号)》,作出停止生产、处罚2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停止生产、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误”有悖客观事实。申请人要求撤销香环罚【20164号《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故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香环罚【20164号《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香格里拉市格咱斯格锑矿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1124日,于2010年与格咱乡翁水村公所签订转让协议,取得原格咱斯格锑矿厂生产经营权。格咱斯格锑矿厂首次设立于1996年,该矿1996年至2004年由翁水村村公所组织开采。香格里拉市格咱斯格锑矿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927日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所颁发的采矿证,该矿2012年至2016年三次办理延期手续,目前采矿许可证有效为2016129日至2017129日。该矿自1996年设立以来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香格里拉市格咱斯格锑矿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香格里拉市格咱斯格锑矿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属实。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行政处罚有关事宜的复函(云环函[2016]383号)》之规定,对香格里拉市格咱斯格锑矿开发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处罚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香环罚字〔20164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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