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雪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被一则“减肥咖啡”的广告所吸引,随后向发布该广告的王某某购买了价值1960元的减肥产品。然而,当小雪收到产品后,却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不适宜人群等重要信息。小雪认为该产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遂将王某某起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1960元并支付10倍赔偿。 【释法】本案中,王某某销售的减肥产品未标明法定的标签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