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死守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一切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4号公告、迪庆州委州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4号通告,迪庆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迪庆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就全州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全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各类交易市场(场所)及其内部经营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 电子商务平台及快递快运等经营者,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活动。
三、对所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严禁对各类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交易、运输、加工、屠杀和食用。对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养殖及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各级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开展野生动物救护时,要求将经救护治愈已恢复野外生存条件的陆生野生动物,适地放归野外。将经救护未恢复或无法在野外生存的陆生野生动物,及时移交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统一集中救护管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救护收容名义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随意放生陆生野生动物。
五、倡导广大社会群众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请不要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责任和义务,禁止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七、对全州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处于山林重丘区的项目、企业,要加强员工管理,坚决杜绝员工猎杀食用野生动物,同时做好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八、各相关部门要重拳出击加大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阻碍、拒绝或者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社会各界发现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拨打0887-8224435、0887-8266708、0887-8222844电话举报。
迪庆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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