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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孩子不能成为 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上接第一版) 该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有阻碍行使探望权的行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形式来逼迫对方履行义务。

探望不是交易,亲情更不能阻隔。行使探望权也好,配合探视也罢,都不能肆意妄为,这样才能减少由于家庭解体对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以更好地促进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否则,由于离异双方的矛盾,导致子女以后的人生道路误入歧途,将后悔莫及,也于事无补。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管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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