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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失职致老人摔伤 养老院应担责

【案情】 曹先生的父亲因重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其居住的养老院与曹先生在养老服务合同上约定:对老人实行“介助Ⅰ级”护理。养老院指派护理工刘某负责护理曹先生的父亲。一天上午,刘某见曹先生父亲在睡觉,遂离开护理场所1个多小时。其间,曹先生的父亲数次呼喊要上厕所,均无人应答。无奈之下,老人自己翻身下床,不慎摔伤,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近万元。曹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

【释法】 曹先生与养老院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双方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各自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养老院应当履行护理职责,保证曹先生父亲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曹先生父亲受伤虽源于护理工刘某的失职,但这也说明养老院在管理和服务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曹先生父亲因摔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应由养老院负责赔偿。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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