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7-01 15:23:00

第一条  根据国家《会计法》和《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我局的财务管理实行由局长主管、办公室主任协管、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自觉接受州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着合理、节约、统筹安排、计划运作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局资金的最大功能和作用,促进全州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  我局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禁止铺张浪费,注重资金效益,保证工作需要,做到用款有计划、核销有期限、报帐有依据、手续要齐全、开支要合法、做帐要规范和账目的真实、合法、规范、统一,杜绝违规行为和资金浪费流失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对我局的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和帐内现有经费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适时提出经费管理使用意见,及时催办经费到位情况,加强和财政部门和省司法厅计财部门的联系,争取更多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我局年度工作任务,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和按要求做好年度决算工作。同时,按照收支平衡原则,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如遇突发事件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需调整预算时,应及时拟写追加经费报告,请财政部门追加预算。

第五条  加强收入管理,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都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

第六条  强化支出管理,各项支出由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批办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障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须的开支。年度预算计划内的1万元以内的支出项目由局长审批;年度预算计划内的1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和年度预算计划外的支出项目,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上报,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凡需报销的单据,应在单据上简单注明用途,由经办人签字交财务人员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方可报销入账,未经审批的单据一律不得报销。凡报销差旅费的,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三天内必须按财务制度要求填报与《出差审批单》相一致的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报销差旅费要严格按《出差审批单》的内容报销,凡超出《出差审批单》内容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在报销出差费用的同时必须结清预支的差旅费。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肃财会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和规定,按照我局的财务管理程序、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标准要求,调拨出差、购物和各项费用,依法加强各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我局财政行为合法、规范和统一;财务人员对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办理的开支,必须坚决拒绝予以报销,并负责将情况向局长汇报。

第九条  本局职工除办理公务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出差需暂借公款的,需凭领导签署意见的出差审批单填写借条,报局长批准后预支差旅费;采购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暂借公款的,需填写借条,写明用途和归还日期,并报局长批准后方能借支。出差或购物结束后三天内必须到财务室核销,不按时报账冲抵借款的,财务人员有权从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地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按要求做好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切实掌握我局的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我局的财务管理按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人员应每半年向全局大会公布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我局的全体职工要支持和理解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自觉遵守本《财务管理制度》,对不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或是对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经查明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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