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司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7-01 15:23:33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的车辆管理,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更好的服务于司法行政工作,保障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的车辆使用管理以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保障需要、安全用车为原则。

第三条  我局的车辆和驾驶员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一切车辆要按位停放,入库保管,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保障需要。驾驶员应服从调度,遵章守纪,爱护车辆,及时准点,确保安全。

第四条  我局的车辆使用调配统一由办公室主任和局长审批,未经批准,一切车辆不得擅自动用,否则,后果自负。城区内使用车辆由用车科室或用车人提出意见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予以安排使用,城区三十公里以外用车必须由用车科室或用车人提出意见,报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予以安排使用,非工作用车,一律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安排使用。

第五条  我局车辆均为警车和云“o”号牌的特种车,驾驶警车和云“o”号牌的特种车必须执有准驾警车的驾驶证,无准驾警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警车。同时驾驶警车应遵守警车使用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严禁使用警报器、警灯和警笛。

第六条  我局的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操作规范驾驶车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交通法规意识和爱车节约意识,自觉服从交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监管,养成严谨的驾车作风,塑造良好的司法行政干警形象。

第七条  我局的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以下纪律:(一)不酒后驾车;(二)不乱拉警报;(三)不擅自出车;(四)不开英雄车、霸王车;(五)不弄虚作假;(六)服从领导调配,不搞自由主义。

第八条  我局的驾驶员应爱护车辆,经常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驾驶员如发现车辆需购置随车物品或需维修、保养时,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单》或《物品申购单》报办公室审查并报局长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修理车辆或购置随车物品。车辆途中抛锚或者出现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时,驾驶员应及时与办公室或局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修理车辆。擅自维修、保养车辆和购置随车物品的,费用自理。

第八条  我局的车辆原则上在下班后、双休日和节假日应停放入库。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入库的,必须报经办公室主任或局领导同意。驾驶员外出或休假时应将所驾驶的车辆清洗干净入库,并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  我局的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必须经局长批准,填写《借车单》办理借车手续后,由本局的驾驶员驾驶方可外借。本局职工因私需借用我局公车的,需填写《借车单》经局长同意,办理借车手续后,由本局的驾驶员驾驶方可使用。事后按0.8元/公里交纳用车费用。

第十条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并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和局办公室及局领导,严禁肇事逃逸或隐瞒不报,否则,一切费用自理。经批准使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由驾车人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其中负全部责任的,本人承担80%,负主要责任的,本人承担70%,负同等责任的,本人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本人承担40%,无责任的不赔偿。车辆发生丢失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由个人自理。对因严重违章违纪行为,被省厅和州级有关部门通报,给我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解释。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