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迪庆州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16 09:34:52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司发〔2015〕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促进我州社区矫正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平安和谐藏区建设。结合我州实际,现就组织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显著特征,广泛的社会参与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深刻认识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着眼建立一支以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进一步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强化社区矫正执法,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的客观需要。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就是在社区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促进服刑人员顺利改造,这也是非监禁刑和监禁刑的主要区别。在社区矫正中要注意研究和利用当地的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整合资源降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困难性和成本。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作用。

进一步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创新教育管理方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的重要措施。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作体系,要做好这项工作,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有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在工作方法上,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水平;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需要依托村(居)委会,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降低管理教育成本、有利于提升教育管理质量、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性。

进一步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必然要求。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让社会更多地了解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人群,能有效促进社区控制功能的发展,使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对社区服刑人员有所了解,有效降低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对立情绪,提高社区的凝聚力。鼓励社会力量多方面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多地与社会接触了解,增强其社会归属感,能有效防止负面“交叉感染”,汲取健康向上的“正能量”,减少甚至消除社区服刑人员产生社会危害行为的诱因,减弱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危险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积极推动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各地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积极引导政府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资金管理,逐步构建规范、有序、高效的社区矫正社会服务体系。

1、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力度,健全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尽快建立购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政策支持,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社会关系修复、适应性帮扶等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共同研究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严格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管理规定,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严格绩效评价机制,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做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强研究部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实行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业务水平和应用专业理论、知识、方法、技巧提供社会服务、加强社会治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

1、进一步做好政府公开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把政府公开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摆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位置,继续做好政府公开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原则上做到每个基层司法所至少配备一名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鉴于我州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交通信息较为滞后的实际,按照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少于10:1的比例配置,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算,确保每个司法所都配备一名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迪庆州就业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以内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而且必须参加五项保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协调解决。

2、进一步加强已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能力培养。各县(市、区)要在使用管理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基础上,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整体能力。要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人才纳入人才培养计划,为其提供公益性和示范性业务培训平台,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政策,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司法、民政、人事等部门要从经费和政策上支持鼓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社工师、助理社工师的培训和考试,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已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通过竞聘上岗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稳定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政策,畅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渠道,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维护已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要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纳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岗位,原单位有职位空缺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时,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并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招录服务满两年,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其享受相应的待遇,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为已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购买社会保险,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保障。

4、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发展。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公益性岗位准入门槛,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培养、评聘、晋级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优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结构。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联合制定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激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要切实加强已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道德建设,强化其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培养扎根基层、注重实践、务实进取、甘于奉献、诚信友爱的良好作风。

(三)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充分整合资源,引导鼓励成立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同时加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调动各类社会组织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1、探索引导成立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引导鼓励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同时要引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加大对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的能力建设,提升在社区矫正领域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水平。通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和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向服务中心购买服务,为其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2、发挥基层群众新自治组织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要发挥村(居)委会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共工作。要发动引导社区生活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交往融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为村(局)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鼓励支持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要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合作建立帮扶教育基地、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对录用符合条件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工作做得较好的企业,要按规定使其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四)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工作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素质,发挥好矫正小组的帮扶作用,认真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各项帮扶措施,使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1、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要广泛宣传、普及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理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吸纳企业、个人等会员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扶,建立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机制,切实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者服务记录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着力培育有一定专业特长、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依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形成有利于志愿者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2、切实发挥矫正小组帮扶作用。矫正小组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平台。社区矫正机构要按照规定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矫正小组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3、促进就学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地方教育部门应当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

4、做好相关政策落实。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克案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认真谋划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真抓实干、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1、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各县(市、区)要把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立争在2016年下半年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个各项政策措施。

2、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要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各级综治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管理平台,进一步组织社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 、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投入社区矫正工作。要总结推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就的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促进平安迪庆、和谐迪庆做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