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毕桑谷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修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及《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和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验收相关管理程序的意见》(云移领办﹝2008﹞8号)的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毕桑谷水库工程枢纽区施工占地、水库淹没区(海拔3405.52米以下库区)和滑坡坍岸范围内,涉及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史村,该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建设,不得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婚嫁人口、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地区迁入人口。自行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对待,搬迁不予补偿。
三、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好实物指标调查。
四、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和规划移民安置区涉及的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群众顾全大局,确保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