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迪庆州迪庆亚达药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迪庆州迪庆亚达药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登记住址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税务机关核实纳税情况,证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项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我局拟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本局要求举证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即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刘志华 联系电话:8227822
联系人:墨志坚 联系电话:8222005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迪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