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整改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确保我州3个方面19个具体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以整改为契机,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举一反三,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完善长效机制,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全国藏区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力度
(一)进一步深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1.学习宣传,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2017年起,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内容;党校和行政学院增设生态文明建设教学内容;在全州主流媒体设置“生态环境保护”专栏。通过加强学习、扩大宣传,使迪庆州各级干部群众进一步筑牢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的绿色政绩观,坚持保护优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州委党校、迪庆日报社、州文体广新局,各县市党委,开发区党委)
2.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切实加强领导。2017年起,州委常委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每月部署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考核力度。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内容、考核项目,提高考核权重分值。(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
(二)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1.加强学习《环境保护法》和水、气、土三个“十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制定《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学习计划和纲要,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牵头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
2.制定大气、水、土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快本级大气、水、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环境管理、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牵头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
3.完善各类规划中规划环评内容。对省级督察中发现的自然资源开发、旅游、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等规划环评进行完善。各涉及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构建生态经济发达、资源高效利用、环境舒适宜居、制度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体系,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旅游发展委、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农牧局)
(三)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1.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业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组织学习《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升党政领导干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加快《迪庆州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修订,将具有环境保护职能职责的有关部门,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全面压实责任。(牵头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纪委监委,州级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
2.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制定出台《迪庆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厘清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责任,切实解决环境保护底数不清,部门职责交叉、管理不顺等问题。(牵头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
3.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州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主任,定期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成立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州长牵头,下设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3个专项小组,全面抓好国家、省三个“十条”的落实。将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的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意见和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纳入重点督察督办事项,确保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州环境保护局)
4.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健全问责机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按照《迪庆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追责。(牵头单位:州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审计局、州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
(四)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通过环保体制改革增员达标,有序解决州、县市环境监测站人员编制问题;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地方财政安排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支持,解决业务用房资金问题和监测仪器设备问题;通过上级培训和本州培训等方式,进行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招录、调入专业人才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素质结构要求。(牵头单位: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
2.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监管执法装备,配足环保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强“移动执法”建设。(牵头单位:州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编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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