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促就业创业 大学毕业生创业2年免征5税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4-21 08:53:52

  19日,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创业人员免收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学生、农民工创业可2年免征5类税收,首次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补贴,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可领取生活补助费。”今天(19日),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创业人员免收9项收费

  通知提出8类鼓励创业政策,包括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优惠、提供贴息小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等。

  其中,对创业人员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学生创业2年免征5税

  从今年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昆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可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单位注册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今年底。

  失业人员创业可申请贴息资金

  凡昆明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力,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首次创业人员可获补贴

  在昆明市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云南籍劳动者3-5人(含)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招用云南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创业人员当年创办的企业吸纳昆明市城乡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组织城乡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培训费用50%的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

  另外,有创业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凭相应证件可到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培训机构按每人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

  通知明确,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除医疗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在今年内,对困难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同时,还将阶段性降低多项社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1.5个百分点(单位不超过1个百分点,个人不超过0.5个百分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实施浮动费率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下调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下调浮动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拟下调0.1个百分点。

  同时,还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班工作、在岗(转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保岗位,减薪后工资低于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参保困难企业,将按减薪人数、缩短工时人数、在岗培训人数给与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


  录用失业人员可获补助

  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比照失业人员本人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就业补助。被录用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未完期限给予保留。

  对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年期满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企业裁员20人需向工会说明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通过职代会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就业困难人员可领培训生活补贴

  对参加培训周期在200课时以上工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招用本县(市)区户籍劳动者就业的,对其招用员工可给予一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补贴的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含1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昆明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需要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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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工伤人员可享工伤保险

  昨天,《昆明市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这对全市178户企业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一个极好的消息。今后,这些老工伤人员将可领取标准较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据介绍,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企业的新工伤人员纳入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但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并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目前,昆明市共有517户企业,涉及老工伤人员11964人,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涉及178户企业744人。

  由于老工伤人员多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不少企业仍执行上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待遇标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仅二三百元。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1054元、生活护理费为6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808元。较大的待遇差距引起了老工伤人员的不满,不断要求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此次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现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1-4级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具体包括以下人员:因工伤残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1-4级伤残的职工;因患职业病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1-4级伤残的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含1-4级因工伤残职工退休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傅碧东 付建东)(来源:昆明信息港)

责任编辑:鲍江平(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