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藏区发展对策建议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2 09:42:3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地支持东部藏区实体经济发展,近期,迪庆银监分局按照州政府的统一部署,赴西藏、四川、甘肃、青海部分藏区调研学习。

西藏及四省藏区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近年来,西藏及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四省藏区银行业监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各省、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和总体规划,引领辖区银行业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2012年末,全国10个藏族自治州和西藏昌都地区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166.79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1010.19亿元,存贷款比例为46.62%。

(一)银行业监管机构在支持藏区经济发展中采取的措施

1.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努力拓宽融资渠道。藏区各银行业监管机构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全力推进金融改革,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如:迪庆银监分局支持迪庆经济发展,维护藏区社会稳定大局,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促成中行迪庆州分行筹建开业和工行香格里拉支行、建行迪庆州分行所辖4个分理处机构升格;全力推进新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引进试点,引入民间资本,促成全国藏区第一家村镇银行——香格里拉渝农商村镇银行顺利开业;富滇银行香格里拉分行也落地迪庆。

2.发挥监管引领,增强银行业社会责任。藏区各银行业监管机构多措并举,力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监管政策落实到位。一是组织召开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会、“金融支持民生经济发展”推进会、政银企合作座谈会等,研讨解决区域经济金融运行难点、热点问题,促使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新型融资工具使用、信贷政策执行等方面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支持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如:迪庆银监分局2013年组织召开2次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会,达成银企意向融资金额28.27亿元;二是突出地方特色,深入开展“公众教育服务日”、“支持藏区跨越式发展·金融在行动”、“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消费者权益保护、送金融知识下乡等系列活动,提高公众认识和运用金融知识的能力,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二)银行业支持藏区经济发展状况

近年来,西藏及四省藏区银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立足藏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维护藏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支撑作用。如:迪庆州银行业2009年至2013年6月末,共支持重大项目22个,贷款金额67.41亿元;支持“四大支柱”产业2118个,贷款金额74.14亿元;支持中小企业415户,贷款金额19.99亿元;支持“三农”33212户,贷款金额40.67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旅游、生物、水电、矿产四大支柱产业及小企业、高原特色农牧业产业发展。

银行业支持藏区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藏区海拔较高,地广人稀,产业结构单一,贫困程度深。藏区特定的自然条件、薄弱的经济基础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需求和金融业发展。

(一)藏区乡镇金融服务面积大,金融营运成本高。据调查,西藏及四省藏区不同程度存在金融机构覆盖率低、服务成本高的问题。如:迪庆分布在乡镇的33个金融机构的平均服务面积约为700平方公里,最大的约2500平方公里。

(二)有效信贷需求不足,存贷差扩大致使资金外流。西藏及四省藏区大多属于典型的农牧业藏区,农牧业生产经营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规模的扩张、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农牧业产业链条的延伸都受到环境和交通的极大限制,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低,特色农牧产品市场规模小,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少,缺乏龙头骨干的涉农企业,农牧民对资金的需求数额小、季节性强;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数量少、粗加工、低技术,资金需求量大且周转慢,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授信额度小、期限短且贷款规模受限,不能及时、有效满足藏区农牧民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导致当地银行资金外流。

(三)受信贷政策限制,藏区银企贷款“两难”问题突出。大型银行实行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一刀切”的信贷政策,银行信贷准入门槛过高,而四省藏区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缺乏担保抵押情况,银行“难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非常突出。一是符合大型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和企业较少,特别是藏区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盈利水平不够高,与商业银行业贷款准入“门槛”存在一定差距,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权限上收,对基层机构信贷权限控制较为严格,加大了信贷支持难度。二是藏区农牧民缺乏有效抵押物,加之土地、房管、公证等部门收费较高、手续繁琐、办理时限较长,增加了客户贷款成本,客观上成为制约信贷投放的“瓶颈”,限制了贷款的及时办理和发放。三是藏区部分农村信用环境欠佳,农牧民诚信意识不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等惠农贷款品种难以大范围推广。

(四)缺少扶持和优惠政策,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是中央出台了许多对西藏的金融优惠政策,但对青海等四省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很少。二是云南、青海、甘肃三省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地方财政困难,未能完全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出台金融支持藏区发展的配套扶持和优惠政策。三是云南、青海、甘肃三省藏区州、县基本属于贫困地区,两级政府没有出台引进和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

(五)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贷款担保难。一是四省藏区担保机构少,现有担保公司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不足,担保范围和作用有限,不具备与大型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银担合作的准入条件。二是抵押物的登记、评估、拍卖不仅收费高,而且环节多,程序复杂,高昂的融资成本和繁杂的办理程序让部分信贷资金需求者望而却步。三是由于四省藏区经济基础薄弱、发展滞后,既没有专门的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也未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农村房屋、土地、自留山等标的物无他项权证,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业小企业贷款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物,银行难贷款、农民贷款难。

对策建议

(一)实行差别化的货币和信贷政策。一是增加对藏区的贷款投放规模,单列信贷规模或放开藏区贷款规模的限控政策。二是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藏区应低于其他地区5-6个百分点。三是实行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别化的优惠利率政策,对各银行因执行优惠利率形成的利差损失由中央财政给予利差补贴。四是扩大授权授信,降低贷款项目准入门槛。五是允许对纳入国家和西藏自治区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六是将全国藏区涉农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全部纳入扶贫贴息贷款范围。七是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应给予全额贴息。

(二)实行差别化的监管与考核政策。一是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农户等涉农贷款的风险容忍度。二是适当放宽藏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核销条件。三是对存贷比作出硬性规定,确保在藏区吸收的存款留在当地、支持当地发展。四是中央财政拨付资金设立政府奖励基金,对支持藏区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三)实行优惠政策,建立补偿机制。一是对藏区金融机构所得税、营业税予以适当减免,特别是对涉农信贷资金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对藏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特殊费用补贴和综合费用补贴;二是对新设金融机构网点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供便利条件。三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出资建立藏区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民间担保公司发展。四是探索林权、草场经营权、农户宅基地抵押等有效抵押方式。五是将藏区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适当提高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执行低于全国统一费率的优惠保险费率政策。(斯那央宗)

责任编辑:拉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