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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发布的最新一期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显示,《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公租房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租金的70%,农贸市场摊位费开始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公租房租金不高于市场价7折 《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对廉租房、公租房租金,及政策性保障住房销售价的管理。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租金按照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核准后的租金标准在合同期内不变,但合同期满续租的,要按重新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另外,当廉租房承租人收入水平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公租房租金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浮动。公租房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减免。 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了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以及符合先租后售有关规定的廉租房和公租房。 《办法》规定,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利润率不高于3%,限价商品房利润率不高于5%。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价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政府直接开发建设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不得有利润。 市场方不能向摊主收维修管理费 《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则对云南县级以上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摊位费的标准,由各州、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价格、成本调查基础上负责制定,同时其也负责违法查处、农副产品价格信息发布等价格管理工作。 制定标准可根据城市农贸市场土地获得、市场建设或者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及上缴税金和合理利润,并综合考虑区位、建设、经营等情况,采取差别化政策制定。 《办法》规定,市场的主办者可向经营者收取的费用包括,商位租赁费和代收(缴)税、费。其中,代收(缴)税、费包括,代收(缴)营业税、代收(缴)水电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主办者向经营者代收(缴)税、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全省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出经营者实际应当缴纳税、费范围,更不能擅自提高标准或者加收代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同时应向经营者出具已代收(缴)税、费正式票据。 另外,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内水、电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责任及有关维修、管理等费用,由水、电等有关单位和主办者承担,主办者不得以损耗、公摊等名目向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在市场方向经营者提供商位签订的商位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主办者、所有权人、经营者在价格方面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商位处所、经营性质、经营方式、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赁标准、代收(缴)税费项目及标准等条款。(云南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