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出台 6大类过激行为被禁止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19 10:41:38

近年来医患纠纷因未能及时有效处理而导致治安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患纠纷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中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参与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

同时,条例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物、医疗文书;

(三)设置障碍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

(四)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炮竹等;

(五)聚众滋事,破坏或者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六)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云南网)

责任编辑:和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