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总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启动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29 17:18:06

“没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互助互济、共圆中国梦”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十二期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工通〔2015〕15号)精神,经研究,香格里拉市总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宣传发动工作于2015年9月下旬正式启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参加范围:凡香格里拉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香格里拉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

二、“活动”金额:参加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新参加的人员100元/人/年,继续参加的人员80元/人/年。请各单位工会代办员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所属单位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名册》等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各一份交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应保证数据上报准确,若出现上报信息错误,影响到职工补助的,由发生错误的单位、部门工会负责。

三、“活动”互助期限: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时间全省统一。

四、“活动”补助报销相关要求: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一)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5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

(二)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先自付费用纳入补助基数的比例为70%。

(四)报销应提供的资料: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五)报销时限:第十一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5年度);十二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6年度),逾期不再办理。

(六)互助金交纳和报销地点:香格里拉市总工会一楼职工服务中心(市体育馆旁),联系人:张艳芬,电话:8222310。

香格里拉市总工会

2015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