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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4、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5、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6、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监督抽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任何费用。 7、州、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增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8、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应当对停止经营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时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处置,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收治医疗机构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云南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