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打赢疫情防控硬仗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9 11:27:59

香格里拉网讯(记者 央金拉姆 实习记者 鲁茸追玛)4月9日上午,全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州委副书记、州长齐建新出席会议并讲话,州委常委、副州长李迎宾主持会议。

齐建新强调,4月4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香格里拉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消息。经初步调查,我州猪瘟疫情是由外来食物制品带入的,主要通过接触泔水和生活垃圾传播。虽然目前疫情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检测结果来看,我州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严峻,加强防控工作极为紧迫。全州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扎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这场硬战,以实际行动维护好藏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就如何抓好全州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齐建新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疫情处置“早快严小”的要求,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尽快消除疫情的不利影响。二是层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加强疫情的监测排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报告、确诊和处置疫情。三是深入宣传发动。各级媒体、乡(镇)、村要积极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的相关知识,以及我州疫情防控工作的举措和成效,确保无死角。四是禁止泔水喂猪。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餐厨剩余物的管理工作,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市场。五是禁止生猪放养。即日起,全州范围内生猪养殖户、所有农户均要圈养生猪,切实做到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六是加强猪肉流通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查验力度,紧盯生猪及其产品的流通环节,严格落实“堵管捕”综合防控措施。七是强化舆情管控。宣传部门和各级媒体要向群众宣传非洲猪瘟的防控知识,公安部门要管控好舆情,教育群众正确面对非洲猪瘟疫情,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八是严格督导问责。州纪委、监委要针对疫情防控开展专项督查暗访,严肃追责问责。九是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十是形成合力,联防联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疫情的科普宣传,及时发布疫情和风险,确保消费者正确认识非洲猪瘟,防止公众出现恐慌情绪。发生疫情的区域要依法及时规范上报,全面做好防控工作。

州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各县(市)、开发区,各乡(镇)设分会场。

又讯 (通讯员 阿茸卓玛) 近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会议,部署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会议要求,所有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举全局之力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狠抓关键环节,行动措施再加力,重点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冷库、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其他生猪产品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过期、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等生猪产品;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生猪产品行为,保障生猪产品的市场供应;实时监控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并加大应急处理力度和舆论引导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及实行生猪圈养的通告

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生猪放养是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的主要途径。近期,我州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阻断疫病传播途径,切实做好我州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禁止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和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实行生猪圈养制度通告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生猪养殖场(户)、农户一律不得使用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餐饮经营户一律不得向生猪养殖场(户)提供泔水等餐厨剩余物。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8〕59号),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禁止生猪养殖者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经营者监管,做好餐厨剩余物流向备案管理,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环节;住建部门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经营者的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场、养殖户。

四、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州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户)、所有农户均要圈养生猪,不得放养生猪。违者依法对放养的生猪进行强制扑杀,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对生猪养殖场(户)、农户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导致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开发区)、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动员,说明科学道理,发动农户积极落实。各村民委员会(社区)要与养殖户签订承诺书,将本通告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全面推进防控要求的落实。

七、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下列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迪庆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887-8222291;香格里拉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887-8223778;德钦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887-8412924;维西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887-862653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告由迪庆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责任编辑:李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