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保部门已预拨定点疫情救治医院专项资金3.32亿元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02 15:42:18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落实落地,2月2日,记者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截至2日10时,全省17个统筹区医保部门预拨定点救治医院专项资金33200万元,实现定点救治医院全覆盖。

  据悉,云南省医保局已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细化七项经办措施,明确五项经办流程,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保经办事项马上办、简化办、特事特办,开通绿色保障通道。

  “七项经办措施”:

  明确保障对象。凡是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经临床诊断为确诊或疑似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全部纳入保障对象,不再局限于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不再局限于本地参保或者异地参保,不再局限于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费用预拨。预拨专项资金到救治医院,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保障对象专项救治,并根据救治需要及时补拨资金,确保定点收治医院不因资金影响救治。截至2月2日10:00,全省17个统筹区医保部门预拨定点救治医院专项资金33200万元,实现定点救治医院全覆盖。

  做好异地结算服务。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第一时间响应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电话、“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备案。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可视情取消备案就医限制。

  动态维护结算项目。将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统一维护进入医保信息系统用于费用结算,依据诊疗需要,实施动态调整。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及时进行项目维护,确保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顺利购买口罩、手套、棉签、消毒液、体温表等防控用品。

  优化结算方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费用按项目付费,各定点救治医院收治保障对象的救治费用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

  做好疾病编码对应。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疾病主要诊断编码为J12.800,附加编码为B97.200。疑似病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主要诊断编码为治疗明确的相关疾病编码,附加编码为Z03.800。

  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社区、医院、参保单位、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手机APP等载体多渠道做好特殊报销政策的宣传,让本地人员、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人员及时了解费用保障经办服务流程。

  “五项经办流程”:

  确认身份。收治医院通过保障对象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核实其信息,实行病种标识管理。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按特殊报销政策结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的,能进行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的,即时结算医疗费用;不能进行联网直接结算的,做好医疗费用记账,后期统一再清算。

  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确诊和疑似患者治疗终结后,无需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资金报销医疗费用90%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给救治医院,财政给予补助的个人负担10%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开展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对未实现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优先办理报销手续,全额拨付医疗费用。

  做好省外就医参保人员费用保障。对在省外救治的我省参保人员,如果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反映。由省医保中心统一对接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垫付医疗费用。

  做好未参保人员的费用保障。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由救治医院为其免费治疗。涉及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与救治医院结算,救治结束后,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责任编辑:杨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