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15 08:50:14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当事人或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救助措施。

符合下列事项的自然人,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案件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活动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因案件原因所致的;已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或其他救助的一般不予救助。

温馨提示: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2.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3.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救助。

 (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责任编辑:王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