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4 09:18:28

违法行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法行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邹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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