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抓鸥取乐、拍照等均属违法行为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6 09:36:20

【事件】每到观鸥季,红嘴鸥都会受到游客、市民的追捧和热情招待,但伤鸥、虐鸥的不文明行为却时有发生。近日,网友又在昆明海埂大坝拍到游客抓扯红嘴鸥的一幕。视频显示,一名中年男子一把抓住落在脚边的红嘴鸥,用力扯住它的翅膀和腿,并兴奋地呼喊同伴过来看。

红嘴鸥属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依据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抓鸥取乐、拍照,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释法】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承磊指出,在法律层面上,《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都对保护野生动物作出了相关规定。

红嘴鸥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违反相关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依据情节,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也早在2008年就颁布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嘴鸥保护的通告》,里面包含诸多禁止性的行为,包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红嘴鸥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红嘴鸥健康的食物和物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鸥粮。

此外,该通告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盘龙江、翠湖、大观公园、民族村等水域沿岸以及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的地段燃放烟花爆竹及开展其他影响红嘴鸥栖息规律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盗窃各种保护红嘴鸥的设施等。

律师提醒,抓鸥取乐、拍照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可能会被旅游主管部门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的最长时间可达5年,对个人的出境、出行、征信、旅游均会产生负面影响。

(来源:《云南日报》 记者: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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