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野生兰花受保护 私自采挖销售违法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3 09:18:21

【案情】 近日,一条志愿者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提交的线索引起禄丰市人民检察院的重视。经调查,2021年底至2022年7月,杨某、肖某等7人到自家附近的山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花146株,并拿到禄丰市广通镇广通街、金山镇龙源祥农贸市场等地非法销售。

经鉴定,涉案野生兰花为兰科兰属春兰、蕙兰和豆瓣兰,均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杨某等人非法采挖、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面对公益诉讼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杨某等7人表示愿意通过采取补植补种等措施来修复造成的生态损害。在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市林业草原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联合组织下,杨某等人将非法采挖、销售的146株野生兰花栽种至禄丰市五台山自然保护区内。3家单位人员结合职能职责向杨某等人开展了保护野生动植物法治宣传。

针对该案件暴露出野生植物保护方面相关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大、群众知晓度不高的问题,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宣传与监督管理,普及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规知识,建立重点保护植物清单,针对辖区内相对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强化宣传教育,确保宣传到户、落实到人。

【释法】 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其中野生兰科植物首次被列入,涉及春兰等多种野生兰花。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 闵以荣) (来源:《云南日报》)


责任编辑: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