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胆大妄为擅自撕毁封条 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1 10:00:03

【案情】“封条是我撕的,钱我就是不还了,你们法院爱咋办咋办。”被执行人张某在电话中叫嚣道。

近日,个旧一名男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擅自撕毁法院张贴在涉案汽车上的封条,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张某因拒不支付劳务费,被晏某起诉至法院。拿到胜诉判决后,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并电话通知张某到法院进行申报财产和还款。但张某坚称自己在外地,没有时间来法院处理该案。 

11月25日,执行法官经过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张某的货车停放在个旧市锡城镇内,执行法官遂组织干警及时赶到货车停放地,并找到了张某本人。

张某称,自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其一直使用母亲的账户进行生活开支。张某表示,自己会支付欠晏某的劳务费,但当时货车停放地一直无手机信号,无法进行转账操作。

张某当即向执行法官承诺,次日9时会按时到法院交纳案件执行款。但次日,张某一直未出现在法院,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张某,其拒不接听。

12月4日,执行法官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再次发现被执行人张某的货车停放在个旧市某汽车修理厂内。执行法官立即向修理厂经营者送达扣押汽车裁定书,并对该汽车张贴封条和传票。

随后,张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但态度仍十分嚣张,叫嚣着称自己不会还款,任凭法院处置,且擅自撕毁了法院张贴在其汽车上的封条。

12月7日,执行法官将张某拘传到法院。张某对其撕毁封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和法院的强制措施震慑下,现场向申请执行人晏某支付了所欠劳务费。

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无故多次逃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存在故意撕毁法院封条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故法院依法作出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释法】 法院张贴封条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是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标志,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作用,象征司法权威,擅自撕毁封条属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轻则被罚款、拘留,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法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撕毁法院的封条、公告、传票等法律文书。

通过本案的执行,当事人更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纪守法,不要以任何形式逃避法律责任,否则终将会自食恶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为之一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在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故意毁损、抢夺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协助执行公务人员;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对“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来源:《云南法制报》)(记者 冯岩 通讯员 董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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