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某的丈夫为他人装修房屋时不慎摔伤,造成左臂骨折,房主付了医药费后拒绝再承担其他责任。 请问房主应否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费用? 【释法】 通常情况下,房主临时聘请装修工人从事室内装修业务,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只有房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才对其丈夫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劳务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如果房主对于何某的丈夫摔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个人装修究竟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比如工作是以劳务还是以完成劳动成果为标的,工作是具有独立性还是依附性,以及报酬支付方式等。如果构成劳务合同,可要求屋主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反之,房主无需担责。(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