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女士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为了抢人才,某公司动员徐女士入职该公司,并与徐女士订立了劳动合同。公司方在签约时告知徐女士,要等到徐女士拿到毕业证后才能办理入职手续。可近日徐女士前往公司报到时却被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当时徐女士还属于在校生,不符合招工条件,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请问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真的无效吗? 【释法】 判定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所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需明确3个问题:第一,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其中,劳动者须年满16周岁和具有劳动能力。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不是一回事。第三,按照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或从事劳动的,不视为就业,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但不能以此推定出在校大学生就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徐女士已满16周岁,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双方所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