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为增进感情赠送礼物 分手时可以不返还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6 09:29:18

【案情】为了表达爱意,陈先生经常送些小礼物给恋人晓薇,两人外出就餐都是陈先生买单。在节日、纪念日、晓薇生日等特殊日子里,陈先生会通过微信给晓薇发520元的红包,两年时间累计发送8000元。然而好景不长,陈先生和女友因各种问题分手。陈先生认为自己在晓薇身上的花费属于彩礼性质,晓薇应当退还所收款项并分担就餐费5000元。请问陈先生的要求合法吗?

【释法】赠与分为两种,即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对于一般赠与,赠与人原则上不能反悔;对于附条件赠与的,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该规定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而恋爱期间赠送钱物或消费性支出,主要是基于增进感情的需要,且涉及金额有限,故属于一般赠与,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女方可以不返还。本案中,晓薇对陈先生提出的要求可以拒绝。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