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离婚后应当共同偿还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6 10:29:53

【案情】 姜某原系许某的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姜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经营蚕具用品店,许某承诺共同还款。贷款还未还清,许某与姜某就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银行的10万元贷款由姜某偿还。现借款到期未还,银行将姜某、许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贷款本息。但许某以其离婚快5年了,离婚的时候说好这笔贷款由姜某还,故不同意还款。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系姜某和许某共同与银行签订,且借款事实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欠款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双方在离婚时虽约定上述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故案涉借款本息应该由姜某、许某偿还给银行。

离婚协议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如果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了清偿责任,则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向另一方追偿,如许某偿还了贷款,可依据协议及还款凭证向姜某追偿。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王宗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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