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类别 本办法所称奖励包括“引荐信息奖励”“引荐落地奖励”和“项目投资奖励”。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投资项目引荐人及投资主体。 “引荐人”是指为迪庆州提供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真实有效项目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正式签约等关键环节亲自参与,并促成项目签约履约的社会引资方(包括企业、商协会、科研机构、其它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不包括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企业或个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机构在职及其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引荐人须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局(中心)双方共同认可。 三、奖励范围 符合迪庆产业发展方向且引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发展方向且有实际外资到位的产业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纯房地产开发项目,交通运输、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开发权及需要政府资金或国有企业回购的项目;政府主导水电、矿产、能源等自然资源开发类项目;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主体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明确的负面项目。 四、奖励条件 “引荐落地奖励”和“项目投资奖励”以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奖励。内资项目须是已纳入国内合作统计的落地产业项目;外资项目须有实际到位外资,并经商务部FDI认证并纳入统计。 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须为首次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或投资项目,其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属于3类500强榜单中的企业或其控股企业,以项目落地入库统计当年《财富》公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民营500强企业榜单为准。 五、奖励原则 坚持“招大引强、招强引优”,实行分类、分级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原则,以单个条款计算的奖励就高执行。每个项目的引荐信息奖励、引荐落地奖励、项目投资奖励分别只奖励1次。引荐人奖励符合云南省市场化招商相关政策的,可申报省级奖励。 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只以签订投资协议起两年内的到位资金计算奖励。 六、奖励标准 (一)引荐信息奖励。是指为迪庆州提供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真实有效项目信息,促成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实质性推进落地,并经云南省招商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审核通过。 1.协议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协议金额在10万(含)美元以上的外资产业项目按1万元/条给予奖励。 2.协议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产业项目;协议金额在50万(含)美元以上的外资产业项目按2万元/条给予奖励。 3.促成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与我州签订项目正式投资协议的按3万元/条给予奖励。 (二)引荐落地奖励。是指为迪庆州提供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真实有效项目信息,促成项目签约履约纳入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库,有实际到位资金并经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纳统。 1.内资项目。引进项目从签订协议起,两年内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两年内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外资项目。引进外资(FDI)项目,项目方实际到位外资通过FDI认证的,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给予等价奖励(奖励折合人民币参照资金到账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一事一议项目。引进符合我州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盘活资产类、总部经济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引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对我州发展具有重大引擎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办法,由迪庆州投资促进局初审后,提请州政府进行审核认定,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突破上述奖励比例及最高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项目投资奖励。是指来迪外来投资主体(企业或个人)在迪投资,有实际到位资金并已用于本项目建设运营的产业项目。 1.内资项目。两年内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两年内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外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按项目两年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一事一议项目。对两年内实际到位内资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实际到位外资1亿元(折合人民币)以上产业项目;符合我州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盘活资产类、总部经济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投资项目;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对我州发展具有重大引擎作用的投资项目;对投资质效好,对迪庆经济贡献度高的已落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奖励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办法,由迪庆州投资促进局初审后,提请州政府进行审核认定,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突破上述奖励比例及最高金额。 七、奖励申报 (一)网上申报。州投资促进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引荐人、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限内登录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下称:“阳光云财一网通”,网址:http://czt.yn.gov.cn/ygyc/#/home)进行注册。引荐人需下载、填写、上传《迪庆州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附件1),申报引荐落地奖励的还需填报《迪庆州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到位资金清单》(附件3)进行申报。投资主体需下载、填写、上传《迪庆州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奖励申报表》(附件2)《迪庆州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到位资金清单》(附件3)进行申报。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超出申报期限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申报。 每个项目只认定一名引荐人,当同一项目涉及多个引荐人时,在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局(中心)双方共同认可前提下,以在项目引荐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引荐人为奖励对象。若同一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以团队形式引荐的,视1名引荐人,该引荐团队在办理奖励申报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二)奖励审核 1.县级初审。申报项目地(县、市、产业园区)投资促进局(中心)对到位资金、投资落地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附件1-3)进行初审,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申报系统内上传初审意见,提交县市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进行审核。县市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的资金到位及合法合规等情况,于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报主体提交的基础材料(附件4)一式两份报送至州投资促进局。 2.州级部门审核。县级初审后,由州投资促进局根据县级初审意见,组织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环保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国家外汇管理局、州税务局、州级相关产业牵头部门和要素审批保障部门等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最终审核。 3.州级审查。州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州级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4.网上公示。审查结束后,由州投资促进局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等公共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州投资促进局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奖励兑现。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奖励金额,财政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兑现至受奖人。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并依法办理涉税事项。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八、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州财政局和州投资促进局在实施过程中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年终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自评。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预算资金分配、政策调整和完善管理的依据。 (二)发现企业或个人以注销后重新设立、拆分企业,注入资金后无正当理由又转出资金等方式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作出不予奖励决定、撤销奖励决定并追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有效期两年内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均可适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中奖励属于事后奖励,下一年兑现上一年的奖励资金。 (三)本办法由迪庆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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