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中,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叶某某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先生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高先生的妻子崔女士提起诉讼,请求叶某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先生转账的部分款项已用于双方消费,不应返还。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高先生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不仅严重侵犯了崔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魏哲哲)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