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之金融惩戒篇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9 22:00:00

一、为什么出台《惩戒办法》?

《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是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哪些对象将被惩戒?

(一)因实施下列7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惩戒。)

三、分级惩戒如何实施

(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二年。

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金融惩戒的措施是什么?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1.《联合惩戒办法》中所称的银行账户范畴包括哪些?

银行为惩戒对象开立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包括结算账户、银行卡、信用卡、社保卡、军保卡、养老金账户、单位结算卡等。

2.《联合惩戒办法》所称非柜面出金功能包含哪些?

非柜面出金功能是指开户人无需临柜即可办理的账户付款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关支付、快捷支付、销售终端(POS)、自助柜员机(ATM)等渠道发起的账户付款业务功能。

3.如何理解“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二)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单位、个人被实施金融惩戒后,除向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外,中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再新绑卡、新签约代扣协议等。

(三)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项要求。

五、惩戒如何告知、异议申诉怎么办?

(一)书面告知

作出惩戒对象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有关部门落实惩戒措施前,采取当面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惩戒的事由依据、惩戒期限、惩戒措施、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及申诉渠道等内容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

(二)异议申诉

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反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来历不明的资金,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责任编辑: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