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昨日,记者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法院审结丽江市首例“强制医疗案”,县法院充分依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强制医疗。 2012年10月19日晚,被申请人王某某在其丈夫睡后,将黄豆秆放在卧室门前用火点燃,致房屋燃烧,造成其丈夫全身大面积烧伤,被送往丽江市永胜县人民医院治疗。王某某丈夫因大面积烧伤致多脏器官功能衰竭并发感染,于同年11月4日经医治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王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实施犯罪时处于发病期,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申请人王某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永胜县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曾多次在永胜县永北镇菜市场等地放火危害公共安全,2011年4月曾被当地政府部门及家属送往丽江金安医院治疗。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实施放火行为,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后果极其严重,但其实施作案时系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强制医疗。(云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