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鼓励大学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04 10:02:03

月营业额达5000才征税

2009年省政府的一号文件将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提至3000元。昨日,记者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省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具体政策中获悉: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起征点为5000元。

鼓励创业

月营业额达5000才征税

今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两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

完善保障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失业保险

缴费费率下调1.5%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今年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但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统筹地区实行单基数缴费1年;失业保险基金至少确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不超过1.5%(单位不超过1%,个人不超过0.5%);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缺口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缴费费率。

稳定就业

困难企业不裁员可领补贴

省政府今年将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公益性岗位可获补贴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春城晚报)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