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毕业生未就业可参加就业见习 每月600元补助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6-17 09:14:57

  2009年,云南省将力争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云南省正式下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见习期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助费,并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年组织3万人见习

  据了解,《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团省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按计划,云南省2009年至2011年,将力争组织3万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和州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而具体到今年,云南省将力争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3—12个月见习期

  《实施意见》中明确,见习基地的建立要求,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可向相关部门申报。

  见习基地需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云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云南籍拟回滇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见习时间可算作工龄

  《实施意见》要求,云南省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期间和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相关服务。

  见习期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元,见习基地不低于400元,并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州市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支付给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特殊工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来源:云南信息报)

责任编辑:鲍江平(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