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20 11:08: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改善迪庆州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迪庆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各部门实施对公积金贷款的运作管理。

第四条 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作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迪庆州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存法定住房公积金时间满12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迪庆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合同,协议及付款收据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书面材料;

(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和保险手续;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理住房)全部价款30%(二套房50%)的自筹资金作为首期付款;

(六)在两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七)在中心和银行未有过逾期贷款历史记载;

(八)夫妻双方均未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夫妻双方在同一时期,只能靠一边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未在中心为他人用公积金作贷款担保;

(十)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和家庭所属房屋套数在国家房贷允许范围内。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缴交本);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证件)、结婚证明;

(三)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符合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住房合同或协议以及有权部门的批准证明、书面材料;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的抵押或质押授权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评估证明,担保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同意担保书面材料。

第三章  住房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根据我州房地产市场价格、人均住房面积、职工收入水平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现阶段双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第十条 贷款期限

按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分为1至5年和5年以上两种,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必须在法定退休年限以内)。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报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贷款约定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之第三条规定,第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单及住房公积金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用房产作抵押的:

(一)抵押物及其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迪庆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前,不得擅自处理或重复抵押,如遇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借款人及时通知中心,并变更抵押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迪庆州境内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由其抵押物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到借款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在地办理该笔贷款。

(四)乡、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抵押物必须是坐落于本乡、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有效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五)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第十四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押物如有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意用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给借款人作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必须到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担保协议,在质押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根据《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有权处理抵押(质押)物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设定的贷款期限6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六条 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在处理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制《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及审批表》及《房地产抵押状况》等有关表格。

第十八条 中心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担保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中心在接受借款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做出准予贷款的决定,或调整贷款的建议,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条 经审查准予贷款的,及时向受委托银行发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收到中心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后,对借款人条件、保证人资格、抵(质)押物等进行再次审查核实,对无异议的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对有异议的及时反馈借款人和中心。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并进行公证后,受委托银行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或《借款借据》,同时划转款项,并将划款凭证中心联送中心记账。

第六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程序:信贷员审核后,由主管信贷副主任复核,最后报主任签批。贷款额度在中心《法人内部授权书》授权范围以内的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贷款额度超过中心《法人内部授权书》授权范围,成立中心审贷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审核后,报州中心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一年以下(含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按季付息还款法;

(二)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付息方法。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二种还款方法可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在其储蓄存款账户、代发工资账户中给予代扣贷款本息,也可到中心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直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心每年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贷款发放、收回、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