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邹韶禄在宣判后被押解回看守所 ![]() 余卫平在宣判后被押解回看守所 ![]() 汪建伟在宣判后被押解回看守所 2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铜窝案”公开宣判,云铜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邹韶禄受贿先后18次受贿金额为1900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收受的干股予以追缴。云铜原副总、云铜股份原副董事长余卫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近1个亿,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贪污、受贿550万元,被判处20年。据悉:余卫平成为我省官员因经济犯罪被判死刑的第一人。 邹韶禄贿赂1900万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邹韶禄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8次收受贿赂款1640万余元、澳元40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10万元。邹韶禄共受贿金额人民币1900万元,其中有800万元属未遂。 马军对其中3笔提出了异议:一是邹韶禄收受刘某所送的200万元已于案发前及时退还,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二是邹韶禄仅收受过手下余卫平交给的40万澳元存单复印件,没有实际得到该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三是指控邹 韶禄收受郑某所送100万元干股及8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邹韶禄的犯罪自首情节,退还全部赃款及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处以有期徒刑。 控辩双方四大争议焦点 “退赃200万”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昆明中院评判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邹韶禄收受刘某200万元于案发前退还,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邹韶禄收受了刘某送给的200万元后,在余卫平受到司法机关调查时,因害怕受到查处,而将赃款退还给刘某的行为,符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 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所规定的情形,其退还款项的行为并不影响其构成 受贿罪的认定。 “40万澳元” 关于辩护人所提邹韶禄未实际收到曾某所送的40万澳元,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邹韶禄和余卫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为曾某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邹韶禄和余卫平二人的供述及曾某证言,证实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邹韶禄和余卫平也收下了由余卫平转给的40万澳元存单复印件,在余卫平要求曾某将所送澳元转入其控制的新加坡银行账户后,邹韶禄和余卫平的共同受贿行为已得以实现。所以,邹韶禄是否实际得到该款项,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受贿的认定。 “100万干股” 对于辩护人所提邹韶禄收受郑某所送100万元干股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邹韶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证实邹韶禄利用职务便利为郑某谋取利益之后,为得到郑某送给的100万元干股,而让其弟弟伪造了“林杰”的身份证交给郑某,郑便用“林杰”的名义为邹韶禄办理了股权转让和登记手续,至此,邹韶禄实质上已收受这100万元干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800万借条” 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邹韶禄收受郑某所送800万元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邹韶禄供述、余卫平证言及自更集团财务资料等证据,证实邹韶禄在为郑某谋取利益后,收下了载明“郑某借到邹韶禄弟弟800万元整”的借条,这一行为过程表明邹韶禄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不过这笔钱还未等邹韶禄收入囊中,邹韶禄却东窗事发,邹韶禄不可能实际取得这800万元贿赂款,应以受贿犯罪未遂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