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韶禄一审被判无期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其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万余元的财物(其中收受800万元属于未遂),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邹韶禄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辩护人所提“邹韶禄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邹韶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邹韶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干股予以追缴。 宣判后,邹韶禄没有当庭起出上诉。其辩护律师今天(30日)上午将去看守所再次会见邹韶禄本人,是否上诉,要看邹韶禄本人的意见。 余卫平成为我省首位被判死刑的官员? 一笔捞了4125万 今年53岁的余卫平,博士学历,云铜原副总、云铜股份原副董事长、明晨公司等企业原董事长。他在云铜“窝案”中扮演重要角色,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金额近1个亿,最大一笔就捞了4125万。因此,昆明中院以余卫平犯有数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悉:余卫平成为我省官员因职务犯罪被处死刑的第一人。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2000年至2007年间,余卫平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铜股份副董事长、明晨公司董事长、云铜稀贵董事长、云铜鸿泰董事长、云南铜业原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企业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使用权转让、预付货款、原料采购、工程承包等业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分别多次非法收受昆明自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自更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23万,澳元60万,美元456061元。 2005年11月和2006年6月,余卫平利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南云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明晨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由云晨公司和明晨公司将公款借给个旧市新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80万元,借给合丰公司2380万元,共计266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截止2006年9月,以上款项已全部归还。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间,余卫平伙同廖康、陆卫平,将合丰公司从越南进口的铜精矿销售给明晨公司,并达成所得利润分配的口头协议。余卫平利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铜股份董事长、云铜原料公司董事长、明晨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故意违反云铜集团内贸铜精矿价格管理规定,恶意提高此项业务中铜精矿及铅精矿含金部份的收购价格,以增加成本的交易方式骗取云铜股份的货款41251584.09元,该笔款项被余卫平贪污。 “余卫平检举邹韶禄不属立功” 庭审中,辩护人称余检举云铜总经理邹韶禄有功,应该被认定为有立功情节。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的情形,不包括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所以余卫平有立功情节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对于余卫平辩护人提出,余卫平收受钱财的行为,应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其并非受云铜集团委派在明晨公司担任董事长、不具有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余卫平在任明晨公司董事长期间,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云铜集团的货款等辩护意见,昆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