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8·28”“8·31”地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09 09:30:50

香格里拉网讯 (记者 普自林 永基卓玛 实习生 和松霖) 为加强地震救灾资金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日前,州政府制定出台《迪庆州“8·28”“8·31”地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地震救灾资金是指救灾应急抢险资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灾区群众生活补助资金、接收的捐赠资金、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救灾资金。

在救灾资金的使用方面, 《办法》指出,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分配、使用各项救灾资金,确保应急抢险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项救灾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公开透明、群众知情满意。救灾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州委、州政府的要求,根据救灾的实际需要,统筹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社团组织下达拨付。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顺序是:社会捐赠资金、各级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救灾资金。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以及有关部门等接收的捐赠资金纳入各级政府救灾资金统筹管理,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项目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用于其他恢复重建项目。没有明确意愿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严禁挪作他用。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区应急抢险、疾病预防、物资储备;受灾群众安置、生活补助、伤员救治;灾区群众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的恢复重建。优先安排安置受灾群众、应急抢险、受灾群众生活补助以及住房、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抓紧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生产生活秩序。各级各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已明确项目计划的资金文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收到未明确项目计划的资金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示在1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办法》明确了救灾资金的管理方式。救灾资金原则上统一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分别列入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救灾捐赠财政专户,用于核算本级各部门汇缴的捐赠资金,对纳入财政专户的救灾资金,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按本级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及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的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设立捐赠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捐赠资金,并于收到资金10个工作日内缴入救灾捐赠财政专户。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到的用于救灾用途的捐赠资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各级民政部门或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社团组织捐赠账户。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团组织依法接收的捐赠资金,可按规定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必须按各级政府要求及时报告接收捐赠情况,服从本级政府的统筹安排。各级财政、民政、红十字会、慈善会以及接收捐赠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向各级救灾或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做好接受捐赠资金的统计上报工作,以便各级政府掌握了解和统筹安排。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救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核对账务,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救灾资金专户存款利息全部用于救灾应急和恢复重建项目,应急资金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安排使用,不得用于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开支。救灾资金要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按救灾应急抢险资金、灾区群众生活补助资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类管理。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对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严格按工程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下达各部门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项目实施部门要严把工程质量关,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恢复重建项目。州、县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灾区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严禁发放现金。住建、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统计核实受灾群众的家庭人数、住房情况和灾损情况;乡镇居民住房未在住建部门登记确权的,由乡镇政府统计核实后报相关部门确认。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严格按地震恢复重建总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县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按照“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程序,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

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由各县项目乡镇登记造册,项目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州住建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备案。恢复重建项目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发生的前期费、规划编制费、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费、清墟费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审定后进行安排。恢复重建资金分配必须以批准的项目重建规划为依据,符合财政性资金配置原则,突出重点,科学测算,合理安排,统筹平衡。严格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的审批拨付和发放流程,根据批准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和发放资金。恢复重建项目竣工时,要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审计部门对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或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尽快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与项目施工单位结清账务。

在救灾资金的监督方面,《办法》明确,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救灾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的使用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救灾资金的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救灾资金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收集、汇总工作,报送的有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救灾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适时公开公示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特别是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对有捐赠意向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在安排资金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工程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职责,分别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救灾资金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救灾资金管理规定落到实处。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及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关口前移,加强对救灾资金全过程的监督问效;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相关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对救灾资金筹集、拨付、使用以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及时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坚决杜绝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等现象。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要创新监管手段,简化管理程序和办理结算,严格审批程序,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等行为和对使用管理不善或反馈信息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要设立监督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和线索,进行逐一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群众和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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